盈科上海刑事部优秀案例|李某涉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案不起诉辩护记(省优和部优的区别)省优名酒,

   2023-09-30 14:50:22 50
核心提示:承办律师:葛昂办案结果: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B市某公安局逮捕经过2020年11月11日、11月17日两天的庭前会议、12月14日至16日的三天开庭,律师极力辩护,致使B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9日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1月21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案件回顾:细节为王寻找每项证据中的有利辩点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承办律师:葛昂办案结果: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B市某公安局逮捕经过2020年11月11日、11月17日两天的庭前会议、12月14日至16日的三天开庭,律师极力辩护,致使B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9日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1月21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回顾:细节为王寻找每项证据中的有利辩点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B市某公安局逮捕,B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向该市人民法院追加起诉(追加罪名非法拘禁罪),又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变更起诉(变更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指控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前后至2018年间,被告人冯某等人,在B市两个区域通过组织赌局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等民营企业经营者出借赌债和发放高利贷指控被告人李某作为参与成员,参与强行索债辩护律师接受了本案的委托后,根据李某本人的陈述及阅卷,发现了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

1.对于2012年8月26日事实的指控:首先,李某当日是否真的在现场,证据并不充分;其次,李某是否对王某三、张某实施了打骂行为,证据并不充分;最后,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目录,其中的直接证据,其实只有苏某的证人证言,但苏某的2019年6月26日的询问笔录相比之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其为被告人张某的司机,其证言可信度较低。

2.对于2013年2月9日事实的指控,被害人张某在其2020年9月11日的辨认笔录中并没有将李某辨认出来;3.李某和冯某于2001年10月19日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母亲李某所有。

男方冯某每月付给女方抚养费贰仟元整(2000元)”所以,基于李某和冯某的关系,李某2013年2月9日也就是除夕当天出现在冯某的公司也情有可原公诉机关并没有做冯某和王某三、冯某和张某等一对一的债权债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且其提交的鉴证审计报告中,无论王某三还是张某,其与报告中所列冯某“所属账户”的转账流水均为逆差,这还并不包括冯某合法债务对应的利息等。

充分利用有利的规定和指导性案例经过上述分析,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及庭审过程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同冯某、孙某一、钟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或犯罪集团。

本案中,询问笔录几百份,其中除了被害人王某三、张某、颜某、苏某几个人的且均为2019年6月25日之后的询问笔录外,均未提到李某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中对李某两部手机检索到与关键词赌局、赌博相关记录三条:朋友圈寇然服装、公众号腾讯新闻、英语口语。

所以,无论从统计证明角度还是证据角度,都不能证明李某同冯某等人组成了固定的犯罪集团,更不能证明其实施了敲诈勒索及抢劫的共同犯罪行为(二)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进行了抢劫或敲诈勒索行为1.主观方面,即使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可能参与了赌局,但根据王某三等人的询问笔录,也不能证明李某参与了之后赌债的催讨等。

所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有“谋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2.客观方面,仅有王某三的询问笔录中有提到李某对其打了一耳光,该证据属于孤证,且王某三笔录多次发生随意重大变化,极不稳定,真实性偏低,不应予以采信。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式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且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行为人抢劫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符合“当场性”的要求3.关于不法利益方面,无论王某三还是张某,其都多次基于生意或个人原因向冯某进行借款,所以我们不能将冯某向他们主张的所有钱款均认定为不法利益。

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公诉人提交有关冯某和王某三、冯某和张某等一对一的债权债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仅从司法鉴定(2020)第03X司法鉴证审计报告来看,无论王某三还是张某,其与报告中所列冯某“所属账户”的转账流水均为逆差,这还并不包括冯某合法债务对应的利息等。

所以就无法判断冯某等人从张某、王某三等人处获得的资金或以物抵债的物,比如以房抵债的200万、以车抵债的130万及20万元性质如何,到底是冯某的合法债务还是赌债?即使是赌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关于犯罪客体的认定,以公诉人现提交的证据来评价,存在无法认定犯罪对象或违法所得问题。

律师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印发的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87号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一案,一并提出建议参照该案进行审理最终,经过2020年11月11日、11月17日两天的庭前会议、12月14日至16日的三天开庭,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12月29日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1月21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成功经验:1.细节为王没有完美的证据所以首要之处就在于要一一发现每项证据中有利的点,不利的点其次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内容上的横向对比及时间上的纵向对比,找出其中不同的、矛盾的地方,从而发现其中更多有利的点,不利的点。

2.全力以赴找到所有对本案有利的规定、指导性案例极尽可能地找到对我方有利的相关规定及指导性案例本案中辩护律师查阅到的最有利的相关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查阅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印发的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87号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一案,一并提出建议参照该案进行审理。

3.充分利用好开庭庭审中辩护律师会不断获取新的案件信息,这就需要不断地、及时地对辩护策略、意见进行调整尤其通过询问、讯问等方式可以让法庭发现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所以辩护律师对此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在开庭过程中利用好一切可用时机来挖掘对当事人有用的信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承办律师简介:葛昂律师

葛昂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加入盈科,在盈科上海办公室执业葛昂律师工作以来,先后为中国联通、中国核工业集团、搜狐、人人网、新丝路、复和投资、直向投资等众多知名公司提供过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涉及劳动争议、企业合规、知识产权、投融资、逾期债权处置等方面法律服务,其中涉及的行业包括矿产能源、互联网科技、游戏、基金、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等。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葛昂律师曾于2014年参与创立国内第一家社交金融平台-“人际融”互联网金融平台,也曾为融部落、嘎嘎贷、金联所等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过全面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互联网金融、投融资、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及公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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